新宁物流: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18-112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
年12月06日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
席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雅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其审计团
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公司拟聘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聘
用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具体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拟定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昆山皇冠国际会展酒店
会议室(昆山市前进西路 1277 号)召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2
附件: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2008]297 号”《商务部同意昆山新宁 [2008]297 号”《商务部同意昆山新
第二条
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 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公司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公
由昆山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于 司由昆山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
2008 年 4 月 1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于 2008 年 4 月 1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
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320583400035742。 用代码 91320500628384839J。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7,791,410 股,公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7,791,410 股,公
第十九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7,791,410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7,791,410
条
股,其他种类股 0 万股。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第二十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八条 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3
(含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上述
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含第
十二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份数量占其所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第七十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五条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七十 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
九条 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
回避。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
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
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第八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九条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4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第九十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三条 后立即就任。 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
定的除外。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或者出 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等交易的 行为)、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权限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受赠现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议: 等)等交易的权限
(1)总经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批准的 1、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上述交易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后的上述交易 (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第一百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出售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一十条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总经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批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上述交易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后的上述交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易;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受赠现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5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万元人民币;
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2、公司发生的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币;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1)总经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批准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上述交易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后的上述交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易;
万元人民币;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公司发生“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资产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万元人民币;
议,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前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受赠现
(二)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的权限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审议: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6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币;
易。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股东大会审议。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万元人民币;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规定执行。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
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前
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的权限
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7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
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
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
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三)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8
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
外),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5、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与关联人就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订立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话通知、邮件通知、书面通 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
知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邮件、电话、短信等;通知时限为:
第一百
开前 5 日。 会议召开前 3 日。若出现特殊情况,
一十六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
条
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
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
第一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二十条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六十六 送达、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条 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六十七 送达、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条 短信等方式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第一百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六十八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
条
送达日期。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通话当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短信方式送
9
出的,短信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第一百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九十四
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
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