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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18-112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

年12月06日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

席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雅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其审计团

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公司拟聘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聘

用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具体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拟定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昆山皇冠国际会展酒店

会议室(昆山市前进西路 1277 号)召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2
附件: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2008]297 号”《商务部同意昆山新宁    [2008]297 号”《商务部同意昆山新
 第二条
          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      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公司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公
          由昆山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于      司由昆山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
          2008 年 4 月 1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于 2008 年 4 月 1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
          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320583400035742。                     用代码 91320500628384839J。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7,791,410 股,公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7,791,410 股,公
 第十九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7,791,410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7,791,410
   条
          股,其他种类股 0 万股。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第二十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八条   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3
         (含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上述
         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含第
         十二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份数量占其所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第七十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五条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七十                                        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
  九条                                        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
                                              回避。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
                                              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
                                              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第八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九条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4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第九十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三条   后立即就任。                          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
                                               定的除外。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或者出    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等交易的    行为)、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权限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受赠现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议:                                  等)等交易的权限
         (1)总经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批准的     1、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上述交易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后的上述交易     (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第一百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出售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一十条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总经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批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上述交易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后的上述交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易;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受赠现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5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万元人民币;
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2、公司发生的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币;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1)总经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批准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上述交易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后的上述交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易;
万元人民币;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公司发生“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资产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万元人民币;
议,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前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受赠现
(二)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的权限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审议: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6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币;
易。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股东大会审议。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万元人民币;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规定执行。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
                                     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前
                                     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的权限
                                     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7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
    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
    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
    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三)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8
                                              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
                                              外),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5、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与关联人就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订立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话通知、邮件通知、书面通     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
         知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邮件、电话、短信等;通知时限为:
第一百
         开前 5 日。                          会议召开前 3 日。若出现特殊情况,
一十六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
  条
                                              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
                                              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
第一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二十条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六十六   送达、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条                                          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六十七   送达、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条                                          短信等方式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第一百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六十八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
  条
         送达日期。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通话当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短信方式送
                                     9
                                             出的,短信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第一百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九十四
          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
   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