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2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
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
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聘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涉及的相关资料,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
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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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万解秋 董惠良 杨靖超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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