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
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
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合理性,发行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充
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
解。
5、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
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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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6、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内
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关于制定《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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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万解秋 董惠良 杨靖超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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