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5-01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19-043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一深圳新宁、被
告二本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郭少军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被告一: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出口加工区兰竹西路10号柯仕达工业厂区综合厂
房
被告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雅军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22日,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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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或“联想公司”)存放于被告一仓库的货物,因该仓库发生火灾致使被
保险人的大量财产损毁。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火灾事
故重新认定书》,认定前述火灾事故"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源、遗留火
种、雷击、电气故障等,不排除北面仓存储区由北向南西一柱东南侧及向东1.1
米范围内存放的电池自燃引起火灾"。被保险人在原告处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
险期间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依法成立的保
险公估机构对被保险人因火灾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和理算,认定本次
火灾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人民币213,499,602元,原告在扣除了保
险免赔额后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12,875,442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以及被保险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原告就已付保险金部分已依法从被保险人处取
得代位求偿权。现原告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被告一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被保险人与被告二签署的《物流服务协议-基础协议》,要求被告二承
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12,875,44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深圳新宁将积极应诉,并以“本案所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原
告的被保险人联想公司存入的货物电池自燃,并非是公司或深圳新宁所致,被保
险人联想公司应对其货物电池自燃导致的火灾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本案处理结果
与联想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厘定责任、查清事实及核查损失,本案有必
要将联想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
六条之规定,已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追加联想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因本
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深圳新宁火灾事故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深圳新宁(作为被告,不含本次案件)因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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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仓储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未决诉讼案件
有8起,涉及金额人民币63,354,025.34元;公司及深圳新宁(作为共同被告,本
次案件)因火灾事故引发保险人代位权求偿纠纷未决诉讼案件有1起,涉及金额
人民币212,875,442元;深圳新宁(作为原告)因火灾事故所涉侵权责任纠纷未
决诉讼案件1起,涉及金额人民币5,461,515.40元。(上述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已计提预计负债人
民币8,028,723.34元。鉴于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引发的部分仓储合同纠纷及其他诉
讼案件尚处于未开庭、正在审理或上诉中,公司无法对判决结果作出预计,相关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
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传票》;
4、《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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