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4-29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会师报字(2021)第 4917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会师报字(2021)第 4917 号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公
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 4911 号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后附的新宁物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0 年度营
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新宁物流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宁物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
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
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新宁物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新宁物流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新宁物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新宁物流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
本公司编制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备注
营业收入 806,714,034.61 898,624,297.50 -
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1,221,808.40 310,994.81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221,808.40 310,994.81 -
其中:其他业务收入 1,221,808.40 310,994.81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805,492,226.21 898,313,302.69 -
法定代表人:周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飞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