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1-04-29
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1]第 201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1]第 20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公
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1)第 4911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保留意见事项的内容
1、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3/(2)”所述,根据新宁物流公司 2020
年 10 月 27 日的公告,公司疑似存在人民币 5,820 万元被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
通信息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笔
可能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5,820 万元,
坏账准备余额为人民币 5,820 万元。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
判断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和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2、或有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 和 3”所述,我们发现新宁
物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存在两起违规担保事项,最高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572 万元。截至本报告日,上述两起违规担保事项已经协商
解除并予以公告。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新宁物流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的完整性以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
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
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八条(二)之规定,如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我
们对相关事项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
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新宁物流公司 2020 年度财务
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新宁物流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
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对新宁物流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可能
影响金额。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我们未发现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新宁物流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2020 年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