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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5-21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1-038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

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10民初7320号],相关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0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

如下:

    1、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5,902,378.3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28元,由原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99元,被告

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6,229元。原告预交的92,328元,本院予以退

回66,229元,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6,229

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故本判决尚

未生效,且深圳新宁已准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目前暂

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

额为人民币81,608,788.03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纠纷诉讼,相

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

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10民初

7320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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