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6月2021-06-30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宁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监事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承担的保密义务在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要求
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聘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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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会
议召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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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在取得全体与会监事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变更通知的异议,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变更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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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授权日期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委托人对受托人在
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
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对授权不明的
委托书或委托书中未表明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知情权并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通知中应明确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
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达表决意向的监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全体参会监事在
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所议事项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逐项对所列议案进行讨论,对议案进行表决。会议
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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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
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
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记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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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名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名,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予以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
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其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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