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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6月)2021-06-30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运作和控制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
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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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
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八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经
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
题。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而造成后果的,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九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
门及控股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3、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工
作,进行日常经营中各类资产和资金运作;
     4、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筹资方案、投资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决定除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外的公司其他交易事项;
     6、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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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运营总监;主持公司内部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励、聘任、解聘或辞退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制订实施细则并执
行;
       9、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没有表决权);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报告事项
       1、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经营工作计划和经营工作报告;
       2、及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3、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4、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请示事项
       1、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经营项目,报请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拟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报请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拟订公司的筹资方案和对外担保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运营总监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6、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7、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8、《公司章程》规定需请示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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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
追踪考核;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
建立融资渠道;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
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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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四)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总经理、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需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所通知的其
他人员本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
由参会人员签字,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记载说明性发言。
     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责收回。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
得私自泄露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一般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保存 10 年。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
     (三)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低 20%或较利润预算数高 30%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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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二十条 在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不同人选时,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
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向其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5 日
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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