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关于提请监事会召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建明 刘建明 张 鹏 2022 年 2 月 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