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4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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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现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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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为响应政府关于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号召,减少人员
流动和集中,以远程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必要验证工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作出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
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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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 14:30 在昆山市张
浦镇阳光西路 76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周博先生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和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 59 名(其
中 1 名股东同时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复表决的以其第一次网络
投票结果为准),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515,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4425%。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36,3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经确认,股东曾卓同
时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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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曾卓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上
午 9 点 51 分通过网络投票进行了表决,因此应当以其该次网络投票的结果为准。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5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515,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442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其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和见证,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监票人
和计票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出席现场会议之前已经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所有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股东通过本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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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
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现场投票不计入表决结果统计,其表决情况以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表
决的结果为准。经统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
和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 中小股东投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序号 票数 当选
比例
补 选 程岩 先 生 为
1.01 公 司 第五 届 董 事 79,682,922 60.5881% 11,520,300 否
会非独立董事
补 选 胡适 涵 先 生
1.02 为 公 司第 五 届 董 87,053,408 66.1923% 17,550,758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补 选 李超 杰 先 生
1.03 为 公 司第 五 届 董 86,599,608 65.8473% 17,096,958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383,9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75
%;反对 5,5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80%;弃权
55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799,9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470%%;反对 5,5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46%;弃权 55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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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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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刘建明 律师
经办律师(签字):
刘建明 律师
居 慧 律师
202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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