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04-29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 昆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
2021年度,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恪尽职
守,认真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监事的权利,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充分行使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及主要管
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4次会议,具体情况为:
1、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全
体监事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的议案;
(6)关于审议《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审议《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9)关于审议《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0)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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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2)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全
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3、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监事出
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全体监事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
案。
二、监事会对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合理,程序合法有效,内部控制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工作尽职尽责。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检查公司财务资料、审核财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
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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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核
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体系。2021年度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公司
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
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通过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监事会认为:
1、公司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六)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通过审阅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该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并能得
到有效执行。
(七)检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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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实际运作中未违反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
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保障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
为。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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