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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2022-06-02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49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7,016,941.67元(其中,本金57,000,000元,欠息16,941.67

元,欠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

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新增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21)。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

苏0583民初5790号]、《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2)苏0583执保1295

号]等文件,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作为原告起诉公司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受理,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

    负责人:王宝成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震阳路159号

                                    1
    被告: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及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

度为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6135.86万元,授信期间2019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

月28日止;同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被告拥有的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

号1、2、3、6、7、8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以及张浦镇震阳路479-1号4、5号房

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为前述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被告分别于2021年12月01日和2021年12月06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借款金额合计57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5.35%,按月结息,到期

还本。现被告涉及融资违约等情形影响履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

期并要求被告还款。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70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2

年3月22日为16941.6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

    2、判令原告就被告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在(2022)苏0583民初5790号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与被告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向昆山市

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
价值57000000元财产。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

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57000000元,以查

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因贷款逾期事项被债权人冻结银行账户、

查封资产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被冻结
                       执行裁定文书号            被执行人            申请冻结金额
     子公司名称

昆山新宁物流有限      (2022)苏0591民初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
                                                                   29,305,708元股权
      公司                  2455号            股份有限公司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开户行                       账户                冻结金额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名称                         类型       人民币元            美元
         江苏新宁现   昆山农村
 1       代物流股份   商业银行   70*******6497     一般户   2,342,397.51
         有限公司     南港支行
         昆山新宁物   中国银行
 2                               47*******3165     一般户      304,000.00
         流有限公司   张浦支行

         昆山新宁物   中信银行
 3                               81*******2915     一般户   3,188,026.08
         流有限公司   昆山支行
         江苏新宁现   招商银行
 4       代物流股份   苏州昆山   51*******0906     一般户        0.00
         有限公司     分行


                                            3
       江苏新宁现
                    中信银行
 5     代物流股份               81*******0000      一般户     39,691.67
                    昆山支行
       有限公司
       昆山新宁物   农行南港
 6                              10*******5212      基本户    3,326,703.52
       流有限公司   支行

       昆山新宁物   农行城东
 7                              10*******6164      美金户                   293,770.22
       流有限公司   支行

       昆山新宁物   工行张浦
 8                              11*******1261      一般户     54,825.55
       流有限公司   支行
                    招商银行
       昆山新宁物
 9                  苏州昆山    51*******0301      一般户     6,773.66
       流有限公司
                    分行

                        合计                                 9,262,417.99   293,770.22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五、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类型                       审理机构
 或申请人     或被申请人                         (元)                       进展情况

                                                                            已 裁决, 裁
                                                                            决如下:1、
                                                                            被 申请人 应
                                                                            当 向申请 人
                                                                            支 付运费 欠
                                                                            款 人 民 币
                                                                            3474791.70
                                                                            元。2、被申
上海新珏宁    深圳市进润                                                    请 人应当 以
                                                             深圳国际仲
国际物流有    供应链管理   合同纠纷           6,296,178.20                  上 述运费 欠
                                                               裁院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款 人 民 币
                                                                            3474791.70
                                                                            元 为基数 ,
                                                                            自 2020 年 2
                                                                            月 01 日 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 每
                                                                            年 24% 的 标
                                                                            准 , 自 2020

                                          4
                                                                      年 8 月 20 日
                                                                      起 至实际 付
                                                                      款 日止按 照
                                                                      每 年4倍 LPR
                                                                      的 标准向 申
                                                                      请 人支付 违
                                                                      约金。3、被
                                                                      申 请人应 当
                                                                      补 偿申请 人
                                                                      律 师 费
                                                                      70000元、保
                                                                      全 费 5000 元
                                                                      及 仲 裁 费
                                                                      62161元。
                                                                      一 审 已 判
                                                                      决 ,目前 二
                                                                      审 审理中 。
             被告一:深圳
                                                                      一 审判决 情
             市壹兴国际
                                                                      况 如下: 驳
             货运代理有
                                                                      回 原告上 海
上海新珏宁   限公司;被告
                          保 证合同 纠                   昆山市人民   新 珏宁国 际
国际物流有   二:蒲海波。                    6,346,178
                          纷                               法院       物 流有限 公
  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
                                                                      司 的全部 诉
             市进润供应
                                                                      讼 请求。 原
             链管理有限
                                                                      告 承担案 件
                 公司
                                                                      受 理费、 财
                                                                      产 保 全 费
                                                                      等。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的影响、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

    1、目前所冻结的账号不是公司主要银行账号,上述被冻结情况不会对上市

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共计

14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为1,935.68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9.28%。公司及子公司正在积极与各方协商,

妥善处理股权冻结及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减少对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

影响。

    2、公司将持续与银行积极沟通逾期事宜解决方案,力争妥善处理借款逾期


                                         5
事宜。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根据贷款逾期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昆山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2)苏

0583民初5790号;

    2、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583执保1295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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