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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26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59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7月25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旭先生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70,74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84%。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9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为3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683,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15.823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为32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1,24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8%。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见证

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将全称由“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新宁物流”和证券代码不
变;注册地址由“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 760 号”变更为“河南自贸试验
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 160 号附 60 号 728 室”(公司最终名称及注册地址以
工商登记部门核准信息为准),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70,748,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748,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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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新宁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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