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01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河南新宁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至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相关议案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有利于增
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即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大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控股”),公
司与大河控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方式向大河控股发行 111,671,779 股公司股份,发行完成后,大河控股将成为
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大河控股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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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因现任董事无关联
董事,所以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无需适用回避表决制度。
3、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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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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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靖超 张知烈 南 霖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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