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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01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
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河
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为“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存至募集资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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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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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
投资等高风险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照投资项目
计划,共同拟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
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支出,均须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
执行部门或单位提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报财务部,财
务部审核后,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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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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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5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对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项目论证、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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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九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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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
员会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或采用其他方式检查有关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鉴
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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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
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
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
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有权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
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
罚,包括降低薪酬标准、降低或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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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
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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