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河南新宁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
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真实、有效、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
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我们对报告内容
无异议。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根据最新
的财务数据修订的《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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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未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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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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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靖超 张知烈 南 霖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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