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9-20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93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昆
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583民初8015号],相关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
《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二、本次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
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2021 年 苏 州 昆山 贷 字第 302 号 《 流动 资 金借 款 合 同 》项 下 借 款本 金 人 民 币
11,5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180,644.89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此后罚
息及复利以1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相应
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2021 年 苏 州 昆山 贷 字第 303 号 《 流动 资 金借 款 合 同 》项 下 借 款本 金 人 民 币
10,339,670.39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7,500.27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此后
罚息及复利以10,339,670.3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相应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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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追
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40元,减半收取75,970元,申请财保全费5,000元,合计
80,97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
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上述费用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
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23355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埋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积极沟通,争取达成一致和解。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将持续与银行积极沟通逾期事宜解决方案,力争妥善处理借款逾期
事宜。若公司未能妥善解决该事宜,公司可能将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资
产被冻结、被强制执行等风险,同时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
情形。对外担保贷款逾期事项,如无妥善解决方案,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提起诉讼,
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代为偿还债务等风险。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根据贷款逾期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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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583民初8015号]。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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