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9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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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现行《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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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
上,发表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作出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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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 14:30 在河南天
地粤海酒店会议室(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 41-2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旭先生主持;受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以视频
会议的形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
30 — 11 : 30 和 下 午 13 : 00 — 15 : 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和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股
份 56,229,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81%。
(1)无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7 名,代表股份 56,229,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81%。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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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经统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
下:
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5,920,7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510%;反对 30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1,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900%;反对 30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4.71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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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5,960,7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221%;反对 26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1,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1.0834%;反对 2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8.91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5,960,7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221%;反对 26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1,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1.0834%;反对 2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8.91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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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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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刘建明 律师
经办律师(签字):
刘建明 律师
张 鹏 律师
202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