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3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
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
事项。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副总经理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
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曾妮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被聘请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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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公司聘请副总经
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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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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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典 李燕 王雪春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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