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9-23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1-100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1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预计盈利 500 万元至 700 万
元。2 月 1 日,你公司发布补充公告,说明“经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
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4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修正公告,
将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为亏损 950 万元至 1750 万元。4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
年报,显示 2020 年度亏损 1619 万元。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
2021 年 8 月 6 日,你公司披露与泛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发起设立产业并
购投资基金事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基金目标规模 100 亿元,首期规模 20
亿元,但未披露“本合作协议签订一年内,如双方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本合作
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第三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此外,公司实际用于研发用途的少量外购农用机械长期挂账存货项目,直至
近期才转为固定资产并补计提折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
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
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
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
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