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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峰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01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2-062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共计 2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
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汪辉君 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3,245,39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52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712,5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85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32,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32,80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66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32,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66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202,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5%;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0%;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4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
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202,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5%;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0%;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4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张一凡律师、李霄律师见证会议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