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8
北京钢研高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钢研高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情况介绍
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和沟通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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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终止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和薪酬考核体系,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
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
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北京钢研高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
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作用,反应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除公司层面的业绩
考核外,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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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三、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一)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经满足。
(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3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346.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钢研高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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