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8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0-058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8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9月18日上
午 9:15 至 2020年9月18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10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19号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艾磊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艾磊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0,620,67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6800%。
其中: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9,731,87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2.49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88,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9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9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89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620,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620,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贾向明律师、冯朋飞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