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7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经认真审阅提
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对标企业中船防务(600685.SH)因处置股权确认
投资收益导致出现异常值,不具有对标合理性,作为无效数据调出对标企业;为
保证对标业绩的合理性,保持对标企业样本量,补充主营业务有相关可比性的中
航重机(600765.SH)。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调整
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对
标企业事项。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
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上述调整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 洪 德 王 天 翼 武 长 海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