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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高纳: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9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钢研高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控股股东中国钢研向公司提供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不
超过一年。该委托贷款事项可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的
运营;利率参考市场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委托
贷款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
决人数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蔡晓宝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其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具
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蔡晓宝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蔡晓宝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四、关于向关联方采购设备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钢研昊普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是基于公司
战略目的,为积极调整优化产品布局,集中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优化
资产结构,本次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
决人数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洪德                 王天翼                    武长海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