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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高纳: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06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4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29 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 19 号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艾磊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艾磊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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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12人,代
表股份225,144,0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330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1人,持有股份215,040,031股,占公司总股本44.250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104,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0,104,01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2.07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104,017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9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以现场会议或视频通讯会
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结果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5,144,048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104,017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4,017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104,017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贾向明律师、吴楠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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