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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高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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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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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

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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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提前 20 日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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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之

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星

期三)下午 14:30 如期在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 19 号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艾磊先生主持,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25,294,8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61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215,040,03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508%。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现场列席或通过视频、电话等通

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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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0,254,791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2.1102%。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

数为 11 人,代表股份 10,254,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02%。上述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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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经

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5,294,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5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5,294,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5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5,294,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5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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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5,294,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5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5,294,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5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25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5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5,294,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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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5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拟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5,29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53,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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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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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科峰


                                             经办律师:
                                                          马嘉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