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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高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8-23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
运作》《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
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
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
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
《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
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
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
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归档。
    第十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证券事务
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
况,在履行信息披露内部审批程序后书面通知证券事务部门,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披露的信息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三)因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但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件: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息知情人登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记表

申请部门或单位
负责人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审查及相关部门会
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