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3-026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法定会计政策变更豁免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
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
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明确了“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5 号、解释 16 号的要求
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对公司的影响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执行解释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执行解释 15 号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执行解释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此次会计政策变对公司报表无重
大影响。执行解释 16 号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针对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事项,已与现任会计师事务
所及签字合伙人石磊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沟通,并得到认可。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