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0-10-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中科电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
级改造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75号)核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5
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4,898,366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883,699.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9,336,484.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3,547,215.11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
年11月1日到位,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9]43030003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文件,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
1.5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1 万吨石墨化
1 37,827.96 36,114.31
加工建设项目
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
2 6,241.00 6,240.41
改造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4,068.96 52,354.72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拟增加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原计划投资情况
1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实施主体为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原计划对中
科星城现有的研发中心进行研发场地升级,配置先进的研发设备和技术升级设备,
实施地点为中科星城厂区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洲新区泉洲北路。截止
2020年9月30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885.09万元。
(二)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原计划实施地点难以满足部分研发设备对空间等特定配套环境条
件的要求,同时,基于公司新能源材料事业部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求,充分
发挥公司内部资源的整合优势和长沙市湘江新区地域区位优势,进一步提高协同
创新能力和人才吸引力度,中科星城拟租用湖南中科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科星城科技”)办公楼作为该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地点,具体地点为长沙
市湘江新区泉水路与金菊路交汇处亿达中建智慧科技中心3号栋。
中科星城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中科星城租用中科星城科技办公场地
实施募投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的重
要布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创新
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除上述增加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以及用途均保持不变,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科星城锂电
2
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
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进
一步提高创新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
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有利于优
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做出的审
慎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地
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中科电气本次增加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
改造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中科电气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
调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科电气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3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 航 肖 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