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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电气: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30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与
投资决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小组,由公司证券办
公室人员组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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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
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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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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