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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30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为加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
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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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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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
潜在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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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前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
    (二)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媒体出现对
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
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三)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
    (一)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三)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进行报
道。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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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网站
    (一) 公司在公司网站(http://www.cseco.cn)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
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二) 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三)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
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
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一对一沟通
    (一)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二) 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
活动创造机会。
    (三)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九条 现场参观
    (一)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 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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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电话咨询
    (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
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
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制度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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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
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
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
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八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系公司投资者管理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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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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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
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