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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电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0-10-30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
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经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分支机构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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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
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公司经办人员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并留存
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
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
券部。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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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公
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
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