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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7-29  

                        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4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
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贵州格瑞特新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在综合分析公司
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及2021年5月21日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拟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2亿元,
有效期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日止。其中,
公司拟为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19亿元,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
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为
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与
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
《保证合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中科星城(以下简称“债务人”)向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申请最高 20,000 万元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
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1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
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
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
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
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
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
准。

       2、公司为中科星城向招商银行申请总额 10,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

       保证范围: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中科星城提供的贷款及其他
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

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
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后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

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3,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3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保证合同》;
       2、《招商银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