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8610)5776-3888; 传真: (8610)5776-3777 电子邮件:tylawf@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 090 号 致: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 子城 IT 产业园 107 号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如期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 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 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在巨潮资讯网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 园 107 号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钟耳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3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0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73,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 12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080,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5%。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706,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3%。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 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二)《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三)《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四)《2014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五)《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七)《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八)《201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九)《201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5,080,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9,70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杜若岩 ______________ 孙雨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