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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图软件: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05  

						证券代码:300036             证券简称:超图软件         公告编号:2016-076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2:00 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
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107
  号楼6 层公司6-1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钟耳顺先生。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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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 东 大会出 席 现场会 议 的股东 及 委托代 理 人共 6 人 ,代表 股 份
  100,808,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28%。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61,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7%。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 10 人,代表股份 101,669,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45%。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下称
 “中小股东”)为 6 人,代表股份 9,836,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
 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01,669,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836,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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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01,633,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800,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9%;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71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静娴、陈燕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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