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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图软件: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4-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163 号




               致: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107 号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及《北
               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决议公
               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 168-200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中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信德中心西翼 35 楼 3509 室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705-1658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107
号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耳顺先生主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3,547,780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2,850,100 股。

    综上,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397,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458%。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85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5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与会股东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
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6,397,5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5%。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5%。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17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5%。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5%。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17 年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票 566,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2,288,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22%;反对票 30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票
566,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7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票 566,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票 566,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2,288,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22%;反对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578%。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5,830,7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2,288,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22%;反对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57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顾鼎鼎



                                                     _______________

                                                        李静娴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