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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图软件: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6-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362 号




致: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107 号
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超图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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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
业园 107 号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耳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431,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4493%。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849,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4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82,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909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101,8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7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李绍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1,894,6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3.7439%;反对5,465,3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6,49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75%;反对5,465,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李绍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1,894,6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3.7439%;反对5,465,3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6,49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75%;反对5,465,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李绍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1,894,6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3.7439%;反对5,465,3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6,49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75%;反对5,465,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5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韩旭坤



                                                      _______________

                                                            李敏娜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