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图软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300036 证券简称:超图软件 公告编号:2022-060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变
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该解释“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
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
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
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
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
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1)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
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2)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
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