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结合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
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符合公
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未来
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出发,进一
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下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罗和安
石桐灵
戴奉祥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