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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体系、完善产业布局,有
利于企业整体价值的有效提升,也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价格,参考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
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综合考虑行业发展情况、标的
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水平、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等因素,由交易双方协
商确定。因此,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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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聘请的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和评估机构具
有相关资格证书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
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
独立性。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六、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出现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为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即期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和增强持续回报能
力,公司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七、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程序及整体安排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
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支付收购江苏九九久科
技有限公司 74.24%股权的部分受让价款,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融资需求,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申请综合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贷款所需的质押担保亦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戴奉祥、孟鸿、张晓凌

                                                       202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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