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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12-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
               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
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
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
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
业”

    本次交易为新宙邦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延安必康”)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4.24%
股权。新宙邦主要从事电池化学品、电容化学品、有机氟化学品、半导体化学品
相关业务,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新材料、药物中间体相关业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
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中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上市公司部分主营业
务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新能源”行


                                    1
业,标的公司部分主营业务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
“新能源”、“新材料”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
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属于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从事电池化学品、电容化学品等相关业务,标的
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主要产品六氟磷酸锂系上市公司电解液产品的重要原材
料,是上市公司的上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向锂离子电池电解液
产业链上游延伸,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业务体系、完善产业布局,有利于上市公
司长远发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覃九三、周达文、钟美红、郑仲天、张桂文和邓永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对价方式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
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相


                                      2
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上市公司部分主营业务属于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新能源”行业,标
的公司部分主营业务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新能
源”、“新材料”行业。

    2、本次交易属于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的对价方式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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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邹晓东                  朱   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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