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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3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
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该
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2020 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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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 2020 年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
向符合条件的 317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568.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戴奉祥   孟鸿   张晓凌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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