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1-001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披露《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0-123),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披露《关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并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关于延期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0-143),会议召开日期由原定的 2020 年 12 月 28 日延期至 2021 年 1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不变,仍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披露《关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暨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146),公司决定取消本次股东大
会部分提案,除取消部分提案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
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 9:
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覃九三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196,168,45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7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66,708,6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58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29,459,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7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37,503,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9.12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043,5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95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29,459,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715%。
2
注:公司目前总股本以 410,792,913 股计算,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南通新宙邦2.5万吨新型电子化学品项目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147,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3%;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82,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3%;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平律师、王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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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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