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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1-0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O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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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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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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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告了《关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告了《关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暨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前述通知及公告合称为“《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深

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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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 人,代表股份 196,168,45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753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166,708,60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0.582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29,459,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71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9 人,代表股份 37,503,38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9.12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043,5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9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29,459,84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171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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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南通新宙邦 2.5 万吨新型电子化学品项目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6,147,5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3%;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482,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44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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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平



                                             经办律师:

                                                           王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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