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5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与交易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与交易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签署《补充协议二》事项进一步明确了交
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能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程序及整体安排
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签
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补充协议二》,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戴奉祥、孟鸿、张晓凌
202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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