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1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
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战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终止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基于审慎研究并与相关各
方友好协商后做出的决定,相关终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签署《终止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戴奉祥、孟鸿、张晓凌
202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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