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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3月)2021-03-26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8年8月30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4月16日2020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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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可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审查批准或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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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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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其余参加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参照最新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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