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26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
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勤勉尽责履行审计
职责,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
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及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戴奉祥 孟鸿 张晓凌
2021 年 3 月 24 日